問1. 根據《公司條例》註冊的公司何時需要提交周年申報表存檔?
答. 有股本的私人公司須每一公曆年(成立為法團的年度除外)於成立為法團的周年日起計42天內,提交周年申報表存檔。至於其他公司,周年申報表須於周年大會後42天內,或於通過以代替周年大會的書面決議日期後42天內,連同經審計帳目的正本或核證副本一併提交。
問2. 公司必須在成立為法團的周年日起計或周年大會後42天內交付周年申報表。在計算這42天期限時,星期日和公眾假期是否包括在內?
答. 是。在計算42天期限時,星期日和公眾假期也包括在內。不過,如果第42天為星期日或公眾假期,到期日會延至下一個工作天。如限期最後一天是星期六,而當天並非公眾假期,請同時參閱問3。
問3. 如提交周年申報表的限期最後一天是星期六,文件可否延至下星期一提交?
答. 由於公司註冊處處長無權延長交付周年申報表的法定期限,如提交的限期最後一天是星期六,限期將會維持不變。《公司條例》第109條有關提交周年申報表的訂明時限,以及附表8第 I 部所載按提交日期遞增的註冊費用會繼續適用。如公司及其高級人員擬親身到本處提交周年申報表,宜提前在星期五提交,以免需要繳交較高的註冊費用。如在限期過後的星期一提交周年申報表,便須繳付較高的註冊費用。另一方面,公司也可以考慮採用郵寄方式,在限期最後一天或之前交付周年申報表。公司及文件提交人應盡早向處長提交法定申報表。如限期最後一天是星期日或公眾假期,請同時參閱問2。
問4. 如提交周年申報表的限期最後一天是星期六,公司註冊處停止辦公,公司應怎樣處理?
答. 在實施第二階段五天工作周之後,公司註冊處平日的收件時間會延長 (即由上午8:45至下午5:30),以便公司及文件提交人可以在限期前,親身向本處提交文件,特別是周年申報表。此外,文件可在限期最後一天或之前以郵寄方式交付公司註冊處。客戶亦可於星期六(公眾假期除外)使用設置於金鐘道政府合署高座大堂查詢櫃台附近的投遞箱,遞交文件和支票。
問5. 我的公司經已更改公司名稱,並獲公司註冊處發出「公司更改名稱證書」,我公司的周年申報表是否製備至公司更改名稱日期的周年日?
答. 不是。有股本私人公司的周年申報表所載資料須截至該公司成立為法團的周年日,即列印在「公司註冊證書」上的成立日期。至於其他公司,周年申報表的日期是周年大會的日期或以代替周年大會的書面決議的日期。
問6. 交付周年申報表時需繳付多少註冊費?
答. 各類本地公司交付周年申報表時應繳的每年註冊費如下:
(a) 有股本私人公司如在成立為法團的最近周年日起計42天內交付周年申報表存檔,應繳的每年註冊費為港幣105元。如沒有在訂明時限的42天內交付周年申報表,便須繳付大幅度提高的註冊費。
(b) 其他有股本公司如在周年大會後42天內,或於通過以代替周年大會的書面決議日期後42天內交付周年申報表存檔,應繳的每年註冊費為港幣140元。如沒有在訂明時限的42天內交付周年申報表,便須繳付大幅度提高的註冊費。
(c) 無股本公司(擔保有限公司多數屬此類別)應繳的每年註冊費為港幣105元,並須於周年大會後42天內,或於通過以代替周年大會的書面決議日期後42天內,交付周年申報表存檔。
(關於繳付較高註冊費的詳情,請參閱本網頁的「公共服務」-「公司條例規定的主要收費」一欄)
問7. 有股本私人公司是否必須一併遞交帳目及周年申報表?
答. 不是。《公司條例》第109條只適用於非私人公司。該條規定,公司提交周年申報表時,必須一併遞交資產負債表及附連的核數師報告和董事報告。
問8. 有股本私人公司在註冊成立後資料如沒有改變,可否以表格AR3交付首份周年申報表?
答. 不可以。首份周年申報表必須使用表格AR1。如表格AR1所需填報的資料,自最近一份詳盡周年申報表(即表格AR1)的日期起,並無任何改變,公司可使用表格AR3交付其後的周年申報表。
問9. 公司已到期提交周年申報表,公司資料及董事和秘書的資料都有更改。這些改變應否在周年申報表述明?
答. 周年申報表須提供截至申報表製備日期為止的資料。公司資料如有更改,亦須按照《公司條例》有關條文,在適當的指明表格申報。舉例來說,表格R1用作申報更改註冊辦事處地址,表格D2B申報更改董事住址等。
問10. 如果我不提交周年申報表,公司註冊處會否剔除或取消我的公司的註冊,或將公司解散?
答. 公司如未有在訂明時限內提交周年申報表,即屬違反《公司條例》,可被檢控。公司註冊處處長可因應每宗個案的情況,考慮進行剔除公司註冊的行動。
問11. 我的公司規模細小,過去數年沒有營業,為何仍要提交周年申報表存檔?
答. 所有根據《公司條例》註冊成立的公司,均有責任遵守和遵從該條例的規定,包括每年依時交付周年申報表及繳付所需的註冊費,但公司如已根據《公司條例》第344A條宣布處於不活動狀態,或已經解散,則屬例外。
問12. 我沒有收到公司註冊處的催辦信,以致逾期提交周年申報表存檔,因而須繳付較高的註冊費。我可否申請豁免繳交較高的註冊費?
答. 公司董事或秘書有責任遵守《公司條例》的規定,依時遞交周年申報表及其他法定文件存檔。公司註冊處沒有責任提醒公司或其高級人員提交公司的周年申報表。每年註冊費是《公司條例》附表8訂明的法定費用,應在交付周年申報表時繳付。公司註冊處處長就應繳的金額沒有酌情決定權。
問13. 本公司沒有營業,無法繳付周年申報表的較高註冊費,可否豁免繳付這項費用?
答. 不可以。公司註冊處處長就豁免繳付註冊費沒有酌情決定權。如公司不再經營業務,你可考慮申請撤銷公司的註冊,或將公司清盤。
問14. 我可用郵遞方式交付周年申報表嗎?如我以郵遞方式交付周年申報表,郵寄當日會被視為周年申報表交付日期嗎?
答. 你可以用郵遞方式交付周年申報表。在計算應繳的每年註冊費時,信封上的郵戳日期會被視為交付日期。你應在訂明時限的42天內盡早提交周年申報表以避免因未能預知的情況所造成的延誤及繳付較高登記費。
問15. 我的公司已到期提交周年申報表。雖然自上年的周年申報表的日期起,公司的資料有所更改,但公司成員、他們的資料及持股量和去年一樣,並無改變。我可否把表格AR1(即周年申報表)內第三頁「有股本公司的成員詳情」的部分留空?
答. 不可以。即使「有股本公司的成員詳情」內的資料和去年一樣並無改變,成員的資料及其持股量必須填報於「有股本公司的成員詳情」的部分內。未填妥的周年申報表會退回公司或提交人。
問16. 我的公司在今年的成立周年日之後向公司註冊處處長提交了一份特別決議,宣布公司由交付該特別決議的日期起處於不活動狀態,我是否需要提交今年的周年申報表?
答. 雖然根據《公司條例》第344A條當作是不活動公司的私人公司可獲豁免提交周年申報表,但如果公司被當作是不活動公司的日期是在今年的公司成立周年日後的42天後,則該公司仍須提交今年的周年申報表。
問17. 如果我的公司已向公司註冊處處長交付一份特別決議,宣布公司在今年擬訂立一項有關會計交易並恢復活動,我是否需要提交今年的周年申報表?
答. 如果一間私人公司不再被當作是不活動公司的日期是在今年的公司成立周年日後第42天或之前,則該公司仍須提交今年的周年申報表。